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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经2011年10月31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遵照“共同发展、相互尊重、加强合作、行业和谐”的基本方针,为建立衡器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衡器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衡器协会会员单位,也是我国衡器行业从业者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衡器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衡器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
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衡器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我国衡器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衡器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国衡器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中国衡器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衡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中国衡器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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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经2011年10月31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衡器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更好地履行衡器行业为社会服务的历史使命,根据中央《公民道德规范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国衡器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衡器行业从业者。
第三条
爱岗敬业。从业者要充分认识到所从事职业的社会价值,认识到衡器业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要热爱衡器产业,立足岗位,敬重职业,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要以集体主义精神为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
第四条
诚实守信。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决不损害用户利益,从业人员要说实话、办实事、不欺诈、守信用、表里如一、言行一致,遵纪守法。
第五条
服务至上。在职业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为人民服务是职业的灵魂,要将广大用户的满意放在首位。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心、耐心、虚心、真心,从用户的利益出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
注重环保。要树立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理念。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标准,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资源节约和文明生产,努力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氛围。
第七条
团结协作。企业之间和从业人员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团结协作、共同进步的行业风气。
第八条
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和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职工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实现其人生价值提供广阔的舞台。
第九条
奉献社会。大力提倡奉献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永不停息的事业追求和至真至善的人文关怀,服务于和谐社会。
第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衡器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经中国衡器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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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经2011年10月31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中国衡器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衡器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衡器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中国衡器协会秘书处提出,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衡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中国衡器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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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经2011年10月31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中国衡器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衡器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中国衡器协会会员单位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中国衡器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业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中国衡器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六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中国衡器协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衡器协会进行举报。
(二)中国衡器协会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衡器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中国衡器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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