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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衡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 维护会员权益,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衡器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衡器协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四条 本协会由从事衡器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检定、设计、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其中生产单位会员须依法取得衡器产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依法生产经营、重视质量、恪守信誉。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另外生产制造企业提供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四)缴纳当年会费;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在《衡器工业通讯》及中国衡器网上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履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秘书处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会籍管理。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与协会的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协会换届时对会员单位重新进行一次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在本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会员表彰、退会与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中国衡器工业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给予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其他形式的奖励 。
   第十三条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之前又不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衡器协会十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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