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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衡器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的规定

(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收取会员会费,加强对会员会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是指本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本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单位会员的款项(以下简称“会费”)。
   第三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的标准,由本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民政部审定。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和收取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每年的第二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 2000元/年;
   理事单位: 3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减免
   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应向协会提出减、免申请,经秘书处办公会批准,可适当减、免。但未提出申请或未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同意,无故不缴纳会费达2年的会员单位,依据《中国衡器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之规定,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在本会财务部设立会费收支账册。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缴纳或汇入本会账户。会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会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应及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费用途如下:
   (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经费;
   (二)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通讯费用。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
   (四)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四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三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每年按时进行年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账户为: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原北京市商业银行);户名:中国衡器协会;银行帐号: 01090321000120111112766。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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