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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专利保护伞——浅谈专利申请的基本技巧及其注意事项

黄沛君


   5月30日,习近平主席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中国要强,中国人民生活要好,必须有强大科技;一个地方、一个企业,要突破发展瓶颈、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关键要靠科技力量。”企业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既有财富的属性和产品的属性,还具有高附加值的属性,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衡量指标,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专利权的保护上,越来越引起业界的重视。总裁办不时收到国内营销中心和智能产品经营中心反馈的相关专利在产品推广上遇到的种种疑虑,联合质监中心的专利申请工作,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令我们的产品能够更好地进入专利法保护的状态。适逢6月3日下午,由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主办、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承办的《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权无效宣告》培训在市党校举行,本文结合此次培训所得与大家一同分享专利申请的基本技巧及其注意事项,以期抛砖引玉,把专利保护工作引向深入。

   一、专利的种类及其申请要求
   目前我国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又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在专利申请中的级别是最高的,包括原创性发明及对现有产品和方法的突破性改进,申请时对产品不要求具体的形状,保护期也是最长的,有20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则为10年;然而,发明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高,审批周期也长,申请和维护费用都较高。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只保护产品,因此就要求申请该两项专利的产品必须具备具体的形状,实用新型重在保护产品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重在保护具有美感的设计,两者的创造性都比发明专利的要求低,取得专利权的周期较短,费用也相对要低一些。

   二、专利申请类型的选择及注意事项
   针对三种专利类型的不同特点,我们在选择申请专利类型时应权衡利弊,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恰当的专利。对创造性突出、技术含量高、预计市场寿命长、经济效益大的产品创新,我们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对于创造性相对较低、投产见效快的产品,可以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都存在强制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存在强制许可的问题,因此,我们可就产品的外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另一方面,《专利法》第9条表明,申请人就同一产品或技术方案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考虑到发明专利的审批期限较长,面对创造性较高的新产品、新方法,我们可以同时申请这两项权利,以便及早进入受保护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和授权五个阶段,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则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换言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的过程中是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因此,稳定性不及发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概率就相对较高,这就要求我们在申请前必须要做必要的检索,通过仔细分析和比较相关专利,尽量避免与已有的专利技术重复。同时,基于专利权被提出无效请求时,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是不能补入权利要求书中的情况,我们在书写权利要求书时就要慎重,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概括多加考虑。

   三、专利侵权判定的误区
   曾遇到国内营销中心的同事拿着与我司产品“长得很像”的疑侵权产品过来欲起诉对方侵权,我们也确实有这款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但当我们告知起诉胜算不大时,其大吃一惊,为什么会这样呢?在专利是否侵权的判定上,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误解,以为两者“长得很像”就一定能够构成侵权,其实不然。根据《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换言之,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并不是直接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而是将被控侵权物的特征与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最基本的原则,所谓“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征逐一吻合,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都不能构成侵权。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的一款产品有A、B、C三项技术特征,而疑侵权产品仅有其中的一项或两项,这是不构成侵权的。此外,专利侵权的判定还有“等同原则”等判定原则,这里不作详述。
   如何让我们的专利做到最大限度地降低授权风险、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一个很大的课题,本文在阐述专利申请的基本技巧及其注意事项后加上专利侵权判定的误区旨在强调专利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被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所限定的范围为准,在判断是否侵权上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专利维权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诚望更多的香山家人对此展开更为深入的探讨,在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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